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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民终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叶增洪与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雅金村村民委员会、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叶增洪;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雅金村村民委员会;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3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增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雅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方锡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曹秋水。上诉人叶增洪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雅金村村民委员会、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人民政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0)金东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叶增洪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叶增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增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上诉人叶增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丁 胜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