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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温商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瞿海义与陈宗华、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宗华,瞿海义,吴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商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宗华。委托代理人:陈文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海义。委托代理人:南秋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龙。上诉人陈宗华为与被上诉人瞿海义、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0)温龙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宗华于2011年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宗华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宗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9164元减半收取为4582元,由上诉人陈宗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俏审判员 陈久松审判员 叶雅丽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怡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