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社利、陈公社与刘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社利,陈公社,刘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陈社利,男,1956年6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公社,男,1958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连虎,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社利、陈公社与被执行人刘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未民桥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社利、陈公社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刘连虎已经向申请人陈社利、陈公社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社利、陈公社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未民桥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叶 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