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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社利、陈公社与刘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社利,陈公社,刘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陈社利,男,1956年6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公社,男,1958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连虎,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社利、陈公社与被执行人刘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未民桥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社利、陈公社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刘连虎已经向申请人陈社利、陈公社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社利、陈公社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未民桥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叶 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