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全民一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项胜与吴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胜,吴道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全民一初字第00192号原告:项胜,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范茂平,全椒县二郎口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吴道军,个体养殖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胜与被告吴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胜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胜负担。审判员 张国兵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