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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清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20-07-20

案件名称

郭建雄与隋功成、鹤壁市亿顺物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建雄;隋功成;鹤壁市亿顺物流有限公司;廉爱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万柏林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清民初字第52号原告郭建雄,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孔村农民。被告隋功成,男,1961年11月8日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庞村镇户堂村农民。被告鹤壁市亿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廉爱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廉爱国,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谭峪村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206号。法定代表人张书超,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万柏林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29号金苹果大夏。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雄诉被告隋功成、鹤壁市亿顺物流有限公司、廉爱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万柏林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雄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2元,由原告郭建雄负担。审 判 长 杜丽芬代理审判员 张春华人民陪审员 康银艳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彦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