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催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济宁众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众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190号申请人济宁众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开发区王因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郑建新,总经理。申请人济宁众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5301613的慈合行附海支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6月3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太平洋包装带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德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慈合行附海支行、背书人宁波德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宁众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济宁众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