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锦江区聚点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锦江区聚点网吧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18号楼2门401号。法定代表人李伯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士柏,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文,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一般授权。被告锦江区聚点网吧。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2号。投资人何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聚点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萍人民陪审员 张 瑾人民陪审员 周 磊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燕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