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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黄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泮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泮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黄商初字第293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泮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周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泮某、周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张某某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0年3月6日,被告泮某因家中资金周转困难,经芦岩根并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原告将借款本金交给被告泮某后,被告在借条上亲笔签名并按指印。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一再推诿。现请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某,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泮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本案借款40000元实际上系被告泮某与担保人芦岩根共同借款,借款时约定利息每万元每天40元,并已支付借款利息16000元。愿意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因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归还。被告周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及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09年6月3日登记结婚,本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证据3、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泮某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到人民币40000元的事实。被告泮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复印件一份,载明罗(应为芦)岩根欠被告泮某借款40000元,证明本案借款40000元系被告泮某与芦岩根共同所借。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原告质证认为,该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与本案无关。本院依法向被告周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泮某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缺乏证据的形式要件,即使被告泮某与芦岩根之间的借款真实存在,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泮某、周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6日,被告泮某由芦岩根担保向原告张某某借到人民币40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张某某借到人民币肆万元某(40000.00元某)。”泮某、芦岩根分别在该借条的借款人、担保人栏上签名、捺印。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泮某未还款。原告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泮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因此,被告泮某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载明借款人为泮某,因此,被告泮某称该借款系其与芦岩根共同借款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泮某欠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泮某向原告借款时发生在与被告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泮某称该借款系高利借款并已支付了利息16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亦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泮某、周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同时支付自2011年1月17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泮某、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杨 溢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缪娅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