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沂南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高增红与刘芝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增红;刘芝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103号申请人:高增红,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芝松,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高增红与被申请人刘芝松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芝松驾驶的鲁QL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芝松驾驶的鲁QL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麻欣田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