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广东美满集团珠海美满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刘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广东美满集团珠海美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梁才强。委托代理人赵晓光,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3274。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曾建荆。被告刘志勇,男,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身份证号码:×××6877。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满集团珠海美满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被告刘志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美满集团珠海美满电器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被告刘志勇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满集团珠海美满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为281元,由原告广东美满集团珠海美满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