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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9-12-06

案件名称

严冬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严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武侯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冬,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2010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1)第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冬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严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冬于2010年9月至11月期间,在本市武侯区航空路国航大厦A座10楼成都市星漫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时,趁该公司无人之机,将公司多台电脑内的内存条共计31根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内存条合计价值人民币4663元),被告人严冬将所盗赃物卖出,赃款已挥霍。后公安干警于2010年11月24日将被告人严冬抓获。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指控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案件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成都星漫科技有限公司谅解书;被告人严冬常住人口信息;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及购买发票、申购单;被告人严冬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严冬适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严冬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辩护意见。 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冬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严冬在案发后配合警方追回所盗内存条21根,并积极提出退还内存条10根,已取得被害单位成都星漫科技有限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严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严冬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11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贾龙军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