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松诉被告刘改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松,刘改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56号原告韩松,男,1973年4月30日生。被告刘改香,女,1975年6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松诉被告刘改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燕人民陪审员 蔚 凤 仙人民陪审员 杨 志 红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