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王政与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李索,何斌,黄健,李耿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王政,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917。法定代理人王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身份证号码:×××2953。法定代理人马凤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建县,身份证号码:×××2944。委托代理人王爱红,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东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国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074。委托代理人单得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057X。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法定代表人李玉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海燕,广东益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索,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身份证号码:×××0012。金海岸中学初中××年级××班学生。被告何斌,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719。金海岸中学初中××年级××班学生。被告黄健,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海区,身份证号码:×××6694。金海岸中学初中××年级××班学生。被告李耿立,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6736。金海岸中学初中××年级××班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政诉被告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索、被告何斌、被告黄健、被告李耿立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政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索、被告何斌、被告黄健、被告李耿立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为937元,由原告王政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