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韩永平与徐三荣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永平;徐三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金执字第00056号 申请执行人韩永平,男,汉族,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码头村。 法定代理人韩文军,男,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生,系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码头村村民,住址同前。 被执行人徐三荣,男,汉族,一九六四年九月十六日生,系宝鸡市陈仓区桥镇新华村村民,住该村。 本院执行的韩永平与徐三荣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徐三荣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韩永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万零一百一十六元五角。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永平与被执行人徐三荣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徐三荣于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已付二千元,于二0一一年四月底前付二千元,于二0一一年六月底前付三千元,于二0一一年八月底前付二千八百六十六元。二、执行费五十二元由徐三荣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晶 审判员 胡耀华 审判员 韩世群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