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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蔡昌荣与莫二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昌荣,莫二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蔡昌荣,住南陵县被告莫二明,男,汉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昌荣诉被告莫二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昌荣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昌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昌荣承担。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