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无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蔡昌荣与莫二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昌荣,莫二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蔡昌荣,住南陵县被告莫二明,男,汉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昌荣诉被告莫二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昌荣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昌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昌荣承担。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