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创××有限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刘某;深圳市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上诉人刘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创××有限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前,上诉人刘某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洪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代理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松(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