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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创××有限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刘某;深圳市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上诉人刘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创××有限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前,上诉人刘某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洪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代理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松(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