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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刑初字第03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灞刑初字第03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2008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乖盈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XX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X、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潘XX、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陕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长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田王十字南500米处时,适逢叶X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公路,赵某所驾车辆将叶X撞倒碾压,致叶X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系陕A×××××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XX雇佣的司机。2010年8月15日21时许,赵某驾驶该车辆拉沙石沿长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田王十字南500米处时,适逢叶X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公路,赵某所驾车辆将叶X撞倒碾压,致叶X当场死亡(死年46岁)。经法医学鉴定,叶X系被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辆作用致开放性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XX、叶建会、叶长会与被告人赵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XX、赵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包含交警队已付的15000元)。叶XX、叶X会、叶长X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长坪路洪庆街道办事处田王十字南500米处,现场留有陕A×××××号重型自卸货车及死者尸体。2、长安大学机动车辆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证明,陕A×××××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前制动系、照灯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35km/h。3、西安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10)第270号法医学尸体鉴定书证明,叶X系被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辆作用致开放性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4、证人常XX证言证明,当天他坐赵某驾驶的陕A×××××号车由南向北走到田王,将一个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过马路的男子撞倒压在车下。5、交警灞桥大队(2010A]第08153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驾车超载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6、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明,王X系陕A×××××号自卸车车主,就该车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强制责任保险。7、抓获经过证明,赵某于案发当日在事故现场被民警带回调查。8、被告人赵某供述证明,王X是陕A×××××号车辆车主,当晚21时许他驾驶该车在田王十字南将一骑自行车的男子碰撞碾压,他遂即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9、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赵某于2008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处罚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够认罪,并与车主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旭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敬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