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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蕾诉陈天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蕾,陈天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21号原告陈文蕾,女,2004年12月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海娟,女,1983年2月27日出生,系原告陈文蕾之母。被告陈天明,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陈文蕾诉陈天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文蕾承担。审 判 长  乙 燕代理审判员  刘平浪代理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