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蕾诉陈天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蕾,陈天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21号原告陈文蕾,女,2004年12月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海娟,女,1983年2月27日出生,系原告陈文蕾之母。被告陈天明,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陈文蕾诉陈天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文蕾承担。审 判 长 乙 燕代理审判员 刘平浪代理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