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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万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X时装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美X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万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美X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卫军,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万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XX餐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X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X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万XX餐饮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24日,从事餐饮管理行业(不含具体经营饮食)。美X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31日,系服饰、服装生产商。2010年6月10日,美X公司(甲方)与万XX餐饮公司(乙方)签订《饭堂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饭堂,主要约定:"…二、甲方责任:1、免费提供厨房、餐厅、乙方员工住宿场地;…4、每日六点前向乙方申报第二天全场就餐人数;…5、协助乙方对卫生管理工作,…,三、乙方责任:1、投资厨房、燃料、厨房水电;2、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卫生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四、设备、设施:乙方投资厨具按5年折旧,乙方每经营一年即承担相应折旧费;乙方在甲方食堂经营不足5年的,所剩余时间的折旧费应由甲方或第三方承担转让乙方所有投资设备、设施费用义务。五、保底人数:每日保底人数为350人,如全厂达不到350人就按350人计算,超过350人按全厂实际人数计。…七、伙食费用结算方式:甲方员工伙食费用由乙方先付,甲方以30天结算给乙方,最迟不超过10天支付当月伙食费用给乙方(不提供发票),每逾期一天按应付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给乙方。八、合作期限:本合约期限为5年,从2010年7月15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九、解除合同:1、当甲、乙双方中途终止合同时,甲方应将乙方伙食费用及厨房折旧费全部结算付清……"。2010年8月15日,万XX餐饮公司开始为美X公司提供餐饮服务。2010年9月14日,美X公司向万XX餐饮公司发出《联络函》,内容:"本周从9月13日至9月15日预计到饭堂就餐的人数为385人"。2010年9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向万XX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黄田监管所接受询问,并要求其携带以下材料:1、身份证;2、营业执照、公章;3、租赁合同。同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向万XX餐饮公司发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深市监宝强字(2010)第0006024号),内容:"经查,你(单位)涉无证从事职工膳食的生产经营活动,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具体为'美X时装厂职工饭堂食品处理区'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美X公司职工食堂被查封后,美X公司与万XX餐饮公司因办证问题协商未成,提起诉讼。2010年4月3日,美X公司(乙方)与深圳市新安实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增加房屋补充协议》,约定乙方租用甲方"西乡街道朱坳XX工业区服务楼北面的热水房及后面的场地"作"乙方管理人员膳食之用",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租金每月每平方米4000元,期限从2010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同日,双方签订《增加厂房补充协议》,约定乙方租用甲方"西乡街道朱坳XX工业区13号厂房北面一楼"作"员工电视室使用",建筑面积998平方米,租金每月每平方米16966元,期限从2010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2010年9月4日,美X公司向万XX餐饮公司发出《卫生整改通知书》,内容:"食堂负责人:于2010年9月4日中午,我司职员在小包房就餐时,发现菜肴中飘着一只苍蝇。贵单位在食品安全卫生上存在着严重问题。现对你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你单位于即日迅速提出整改措施,并书面上报整改结果"。万XX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通知书上载明:"发生了这种事不是我饭堂人为造成,希望我们双方共同努力来搞好卫生"。万XX餐饮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美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办理饭堂的卫生许可证;2、赔偿万XX餐饮公司在饭堂查封期间的损失人民币18480元(损失计算到起诉日,诉讼后至解封前每日损失3080元);3、美X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美X公司一审的反诉请求为:1、解除双方于2010年6月10日签订的《饭堂承包合同》;2、赔偿美X公司饭堂租金损失人民币20966元(暂计至2010年9月19日止,按每月人民币20966元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万XX餐饮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万XX餐饮公司与美X公司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饭堂承包合同》,向美X公司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所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万XX餐饮公司作为专业餐饮管理企业,且从业多年,应当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餐饮服务的相关规定;美X公司作为拥有众多员工的企业,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商的经营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其员工的饮食安全。故此,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各自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对于合同无效后伙食费的结算问题,因万XX餐饮公司已就此另案起诉美X公司,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万XX餐饮公司与美X公司于2010年6月10日签订的《饭堂承包合同》无效;二、驳回万XX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美X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31元,由万XX餐饮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元,由美X公司负担。万XX餐饮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万XX餐饮公司与美X公司于2010年6月10日在自愿平等互惠的条件下所签订的《饭堂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万XX餐饮公司作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不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餐饮管理公司在实际经营饭堂时才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并且饭堂的卫生许可证并非只能由万XX餐饮公司办理,美X公司也可办理。因此万XX餐饮公司起诉要求美X公司办理卫生许可证,或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由万XX餐饮公司负责办理。因此万XX餐饮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饭堂承包合同》无效,是错误的。美X公司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万XX餐饮公司作为专业性餐饮服务公司,应当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但万XX餐饮公司从未向美X公司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且万XX餐饮公司也未自行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因此其经营食堂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万XX餐饮公司主张餐饮管理公司无需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一,公司名称虽为餐饮管理公司,但在提供某一具体服务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其二,在提供某一具体餐饮服务时,万XX餐饮公司是全程提供,并非只是参与管理。从人员的聘请、原材料的采购、食品的烹饪、销售全过程服务均由万XX餐饮公司进行,美X公司从未参与。二、万XX餐饮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责任在于万XX餐饮公司。(一)双方签订的《饭堂承包合同》第三条第2项约定万XX餐饮公司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卫生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故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义务方应为万XX餐饮公司。(二)万XX餐饮公司是餐饮的实际提供者,当然负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义务。(三)2010年9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向万XX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发出《询问通知》,并向万XX餐饮公司发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内容直指餐饮直接提供者,即万XX餐饮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三、双方继续履行《饭堂承包合同》已无实际可能性。双方因本案诉讼已经互不信任,万XX餐饮公司无视国家法律,在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餐厅,卫生情况极差。美X公司员工众多,如果不立即恢复餐厅的经营将严重影响美X公司正常生产和员工生活秩序,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美X公司不得不在本案诉讼结束前与其他餐饮公司签订合同,恢复餐厅的正常运营,维护社会的稳定。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美X公司与万XX餐饮公司签订的《饭堂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审判决认定《饭堂承包合同》无效,是错误的,本院予以纠正。因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双方签订的《饭堂承包合同》约定万XX餐饮公司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卫生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故万XX餐饮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应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万XX餐饮公司作为一家专业餐饮管理企业,应当知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餐饮服务的相关规定,但其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前,向美X公司的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导致美X公司的饭堂被行政管理部门查封,美X公司的员工无法正常就餐,万XX餐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美X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饭堂承包合同》,故本院对于美X公司解除《饭堂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万XX餐饮公司要求美X公司赔偿饭堂查封期间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万XX餐饮公司要求美X公司办理饭堂卫生许可证,因合同约定办证义务人为万XX餐饮公司,且美X公司表示已经将饭堂发包给他人、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故在美X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且涉案合同已无实际履行可能性的情况下,本院对万XX餐饮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美X公司要求万XX餐饮公司赔偿饭堂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美X公司未就此提出上诉,故本院对于原审的该项判决予以确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部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解除上诉人深圳市万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X时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0日签订的《饭堂承包合同》;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美X时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元,由深圳市万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连 昆审 判 员 许 绿 叶代理审判员 吴 心 斌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洋(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