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仙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林伟、邱志伟等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邱志伟,黄吓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C}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仙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伟,男,1990年8月6日出生于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仙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邱志伟,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于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仙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黄吓香(曾用名黄丽香),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于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仙游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0]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伟、邱志伟犯盗窃罪、被告人黄吓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元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伟、邱志伟、黄吓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7月5日上午7时30分,被告人林伟、邱志伟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兰溪公园“陶然舞厅”门前,被告人邱志伟负责望风,被告人林伟将受害人郑丽芳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王野牌电动车推到没人的地方,然后由被告人林伟、邱志伟用助力车将该车拉走,后以人民币500元销赃给被告人黄吓香,同年8月4日晚,被告人黄吓香将该车停放在网吧门口时被人盗走。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2015元。(2)2010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伟、邱志伟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五华城”后面,被告人邱志伟负责望风,被告人林伟将停放在该处的一部仿五羊本田助力车盗走。后该车用于作案,已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3)2010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林伟、邱志伟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会仙路“皇家足浴”门前停车场,被告人林伟将受害人戴宝杰停放在该处的一部星月神牌车电动车推到没人的地方,并打电话给被告人邱志伟用助力车将该车拉走。后通过被告人黄吓香介绍将该车以人民币600元销赃给同案人黄萍(另案处理)。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950元。(4)2010年8月10日中午,被告人林伟、邱志伟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过岭胜利路319号“罗西尼手表”店边的一条小巷,被告人邱志伟负责望风,被告人林伟将停放在该处的一部星月神牌电动车推到没人的地方,然后由被告人林伟、邱志伟用助力车将该车拉走。后以人民币500元销赃给被告人黄吓香,被告人黄吓香又将该车以人民币800元销赃给其朋友戴某(已作治安处罚)。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2080元。(5)2010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伟、邱志伟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国立路“蓝点网吧”门口,被告人林伟将受害人黄建通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男式摩托车推到“阿娥饭店”后门,然后由被告人林伟、邱志伟用助力车将该车拉走。后在被告人黄吓香的介绍下,将该车以人民币800元销赃给被告人黄吓香的朋友。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4140元。(6)2010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林伟、邱志伟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溢园网吧”门前,被告人邱志伟负责望风,被告人林伟将受害人陈金丽停放在该处的一部松宝牌电动车推到没人的地方,然后被告人林伟、邱志伟用助力车将该车拉走。后通过被告人黄吓香的介绍将该车以人民币500元销赃给同案人黄萍。(7)2010年8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林伟、邱志伟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千禧楼“新浪潮网吧”门口,被告人邱志伟负责望风,被告人林伟将停放在该处的一部双凌牌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500元销赃给被告人黄吓香。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8)2010年8月25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林伟、邱志伟窜到仙游县医院门口停车场,被告人邱志伟负责望风,被告人林伟将受害人茅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银白色立会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林伟将该车停放在网吧门口时被被害人茅某找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9)2010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伟、邱志伟窜到仙游县医院停车场,被告人邱志伟负责望风,被告人林伟将受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五羊公主牌电动车盗走。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10)201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林伟伙同同案人王振(另案处理)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天下网吧”,趁被害人陈某1不注意时,将其一部诺基亚6700S手机盗走。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10元。(11)201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林伟伙同同案人王振(另案处理)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天下网吧”,趁被害人陈某2不注意时,将其一部诺基亚6130手机盗走。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40元。(12)2010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伟、邱志伟窜到仙游县医院的停车场欲实施盗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吓香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退还非法所得款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伟、邱志伟、黄吓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郑丽芳、戴宝杰、黄建通、陈金丽、茅某、黄某、陈某1、陈某2的陈述,证人戴某的证言,价格认证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林伟、邱志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被告人黄吓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解自己只购买电动车三部(第一部丢失、第二部转卖给戴某、第三部被公安扣押),并介绍他人购买电动车二部和摩托车一部,其没有购买起诉书指控的第九起电动车。对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如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吓香共向被告人林伟、邱志伟购买电动车四部,并介绍他人向被告人林伟、邱志伟购买电动车二部、摩托车一部,公诉机关指控的最后一起是“2010年8月26日凌晨在仙游县医院停车场,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五羊公主牌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500元销赃给被告人黄吓香。”被告人黄吓香否认该指控。经查,被告人林伟、邱志伟在公安侦查期间虽供述8月26日凌晨他们盗窃电动车后,于第二天将该电动车销赃给被告人黄吓香,但在最后一次供述中被告人林伟供认销赃给被告人黄吓香及其朋友四部电动车、一部摩托车,被告人邱志伟供述销赃给黄吓香及其朋友五部电动车、一部摩托车,庭审中被告人林伟、邱志伟又供述最后一次是由被告人林伟销赃给被告人黄吓香,距案发有十来天。而被告人黄吓香在公安侦查期间只供认自己或介绍他人共向被告人林伟、邱志伟购买电动车五部、摩托车一部,所以应认定被告人黄吓香自己或介绍他人共向被告人林伟、邱志伟购买电动车五部、摩托车一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九起销赃不予认定,被告人黄吓香的辩解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伟、邱志伟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林伟参与盗窃11起,涉案财产价值人民币2089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邱志伟参与盗窃9起,涉案财产价值人民币1814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黄吓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志伟负责望风,并共同用助力车将盗窃的车辆拉走,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伟、邱志伟、黄吓香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止。)二、被告人邱志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止。)三、被告人黄吓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止。)四、责令被告人林伟、邱志伟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附表)。上述未缴纳的罚金、退赔款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黄吓香退还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三百元和扣押在仙游县公安局没有失主的仿五羊本田助力车、星月神牌电动车、双凌牌电动车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红审 判 员  林金东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冠丽附表:被告人林伟、邱志伟盗窃一案的退赔清单顺序被告人姓名失主姓名应退赔价值(人民币)1林伟、邱志伟郑丽芳2015元2林伟、邱志伟戴宝杰1950元3林伟、邱志伟黄建通4140元4林伟、邱志伟陈金丽500元5林伟、邱志伟黄丽仙1200元6林伟陈作伟1710元7林伟陈镇州1040无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