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宁波××榭开发区××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宁波××榭开发区××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30号原告:冯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碶××山路××楼。代表人:曹某某。被告:宁波××榭开发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商住楼××室。法定代表人:沈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司、宁波××榭开发区××有限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的车损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司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为由,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宁波××榭开发区××有限公司、王某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康撤回对被告宁波××榭开发区××有限公司、王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