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宁波××榭开发区××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宁波××榭开发区××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30号原告:冯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碶××山路××楼。代表人:曹某某。被告:宁波××榭开发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商住楼××室。法定代表人:沈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司、宁波××榭开发区××有限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的车损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司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为由,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宁波××榭开发区××有限公司、王某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康撤回对被告宁波××榭开发区××有限公司、王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