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贺艳艳诉被告张宏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贺艳艳;张宏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96号 原告贺艳艳,女,1986年10月27日生。 被告张宏学,男,1971年8月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艳艳诉被告张宏学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艳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艳艳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丹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