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商初字第1671-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胡某、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胡某,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1671-1号原告:钱某某。被告:胡某。被告: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胡某、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盛某某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汇振路69-16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1254**),申请保全价值45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盛某某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汇振路69-16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1254**),保全价值4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戴金元代理审判员 韩晓红人民陪审员 郑根条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晶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