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万锡河与被告薛京光、万妙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锡河,薛京光,万妙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万锡河,男,汉族,1959年4月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京光,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万妙秀,女,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锡河与被告薛京光、万妙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锡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维同审判员 江社志审判员 周 珊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