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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59号申请人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火车站广场。法定代表人丁根柱,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公园路75号。法定代表人赵庭芳,任经理。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九千九百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晶审判员 韩世群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