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商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方由华与黄太虎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由华,黄太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026号申请人方由华,男,农民。被申请人黄太虎,男,农民。申请人方由华与被申请人黄太虎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黄太虎向方由华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6448元。调解书生效后,黄太虎自觉给付了1860元,剩余4588元未按期给付。申请人方由华即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黄太虎先后两次交纳执行款3200元,已由方由华领取,并于2011年3月6日自行与申请人方由华协商达成协议,直接交给方由华现金12000元,对剩下的188元,方由华明确表示放弃。执行费50元由方由华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宏敏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