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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良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