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孙某申请执行谢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谢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075号申请人:孙某,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孙某申请执行谢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申请人孙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有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