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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武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初字第254号原告武某。被告许某。原告武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武某于2011年2月24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