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武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初字第254号原告武某。被告许某。原告武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武某于2011年2月24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