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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法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曹格娥诉陈平、马建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格娥,陈平,马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法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曹格娥,女,生于1974年6月24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申请人陈平,男,生于1981年2月1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申请人马建文,男,生于1988年4月10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曹格娥诉陈平、马建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平、马建文已向本院缴纳全部案件执行款1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82元,并已发还申请人曹格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0)陇民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