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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候青诉被执行人李跃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青,李跃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候青,女,1979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李跃星,男,1976年4月生。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民终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跃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从2006年7月起开始给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0年度孩子的抚养费,承担执行费50元。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2010年度孩子抚养费给付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9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刘 江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