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邵希梅与刘永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希梅,刘永新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139号原告邵希梅,女,1931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刘永新,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希梅与被告刘永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希梅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希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共订110元,由原告邵希梅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