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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媛与张锋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媛,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陈媛,女,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锋,男,1978年5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媛与被执行人张锋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未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媛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张锋已经向申请人陈媛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媛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未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叶 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