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海法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海运公司、福建省××海运公司因被申请人所属×ד××等与“金兆某某、提供人民币350万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海运公司,“金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海法保字第11号申请人:福建省××海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黄岐镇。法定代表人:庄甲。委托代理人:庄乙。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申请人:“金兆某某。申请人福建省××海运公司因被申请人所属×ד××”××于2011年2月17日在××中与其锚××在××锚地×ד××风”××生××事故,导致“驰风”轮受损、货物泄漏,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扣押“金兆15”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50万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由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福建省××海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金兆15”轮;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350万元或其他可靠担保;四、申请人福建省××海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海事请求保全;五、扣船期间船舶的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负责。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海运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建新审 判 员  史红萍代理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凯薇宁波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命令(2011)甬海法保字第11号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甬海法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金兆15”轮,现将该轮在宁波港予以扣押。院长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2011)甬海法保字第11号我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甬海法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并据此于同日发出(2011)甬海法保字第11号扣押船舶命令,对停泊在宁波港的被申请人所属的“金兆15”轮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第()事项:一、对该轮予以监督,限制其离港;二、对该轮不予办理离港手续。三、对该轮不予办理所有权过户、抵押等相关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本院2011年2月24日(2011)甬海法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1份。2、本院2011年2月24日(2011)甬海法保字第11号扣押船舶命令1份。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