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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左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9-11-18

案件名称

侯会永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左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侯会永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左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会永,男,汉族,1973年4月2日生,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因涉嫌盗窃,2010年11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北站派出所抓获,2010年11月11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左权县看守所。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会永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会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侯会永在左权县某煤矿张某的宿舍,盗窃张某存放于木柜内的邮政储蓄卡一张,后于当日19时40分左右到左权县城辽山路邮政储蓄所自动取款机盗取卡内现金4700元。赃款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会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张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盗取现金明细单,被告人盗取现金的视频资料,失主领款条,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会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侯会永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家属能为其积极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会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1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德华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