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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67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宏良、兰景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