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67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宏良、兰景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