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权奇与卫耀军、任文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王权奇。被执行人卫耀军。被执行人任文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0)长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卫耀军、任文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卫耀军、任文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卫耀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1211元予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收费管理中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