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金商破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胜宽等12人申请江苏九方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胜宽,陆汉银,周志荣,郝莹,蒯国富,沈明东,刘培松,招玉梅,涂元桢,郑汉军,丁文兵,万雪莲,江苏九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商破字第0001号申请人:吴胜宽,男,1963年2月8日出生。申请人:陆汉银,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申请人:周志荣,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申请人:郝莹,女,1979年7月4日出生。申请人:蒯国富,男,1963年2月8日出生。申请人:沈明东,男,1965年9月9日出生。申请人:刘培松,男,1983年1月6日出生。申请人:招玉梅,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申请人:涂元桢,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申请人:郑汉军,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申请人:丁文兵,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申请人:万雪莲,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江苏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湖西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刘爱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吴胜宽等12人以被申请人江苏九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为由,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宣告债务人江苏九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经初步查明,江苏九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将债权人的申请书面通知被申请人江苏九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案受理债权人吴胜宽等12人申请债务人江苏九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璘审 判 员  朱宝宏人民陪审员  闵洪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荣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