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卓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卓×;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卓×,女,生于1975年12月23日,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刘××,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被告陈×,男,生于1975年9月17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卓×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与其委托代理人刘××、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卓×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0月在成都红星路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1996年7月13日,原告非婚生育一子,取名陈智。1998年12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陈宇。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长期打骂原告,双方曾于2008年1月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2008年4月16日,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双方分居生活。2009年8月8日长宁县第一法律服务所调解后,被告仍不守诺言,经常殴打原告。原告于2009年9月向长宁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09年12月2日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民初字1517号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0年10月,原告再次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被告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原、被告于1998年2月4日在长宁县老翁镇人民政府办理的结婚证书,但原告从未与被告办理过结婚登记,且婚姻登记机关也无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记录。故原、被告系同居关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且要求儿子陈智随被告生活,女儿陈宇随原告生活,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条款民共和国被告陈×辩称:原、被告在外打工期间相识并自由恋爱,相识后就同居生活,生育子女后双方一同自愿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结婚后关系一直很好,长期在外打工,2007年双方回到老家,贷款12000元一起做生意,后被告发现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往来,被告劝说原告,原告不听,双方就开始产生矛盾。2009年8月双方经调解和好,不久原告外出打工,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无任何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5年原、被告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并同居生活,1996年7月13日非婚生育一子,取名陈智,1998年2月4日双方自愿在长宁县老翁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3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陈宇。2009年8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经调解和好。2009年9月原告诉讼来法院,要求离婚。2009年12月2日本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0年11月10日,原告卓×再次起诉来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称未与被告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其与被告系非法同居关系,不要求离婚,只要求非婚生子陈智随被告抚养,陈宇随原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原、被告及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长宁县老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长宁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调解笔录(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证人证言(复印件)、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从长宁县老翁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部门未能查到原、被告登记结婚的原始记录,但仅此并不能否认原、被告结婚证的效力,且原告还曾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并于2009年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因此,对原告称与被告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教育全部子女系夫妻双方应尽的责任,故对原告不要求离婚,只要求女儿陈宇随其生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卓×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冯维权人民陪审员 刘家富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