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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江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沈传知、许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传知,许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江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传知,农民。2006年3月因吸毒被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7月30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传知、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1年2月14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传知、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传知、许某于2010年11月14日在本市江干区严家弄,准备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917克海洛因贩卖给他人被抓获。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具了证人证言,相关的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沈传知、许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系未遂,且被告人沈传知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沈传知、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传知、许某于2010年11月14日晚上,至约定的交易地点杭州市江干区严家弄菜场门口,将先行购买的0.917克含海洛因的毒品约定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后被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证人徐利兵的证言,证明与被告人许某约定交易毒品的时间、地点、价格及在交易地点被当场抓获的情况。2、辨认笔录,证明对作案地点、同案人员等进行辨认的情况。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沈传知处扣押了涉案毒品的情况。4、毒品照片,证明涉案毒品的包装及外观特征等情况。5、毒品检验报告,证明从涉案毒品中检出海洛因的情况。6、毒品上交清单,证明毒品已予上交的情况。7、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沈传知犯贩卖毒品罪被处刑罚及刑满释放时间等情况。8、尿样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沈传知、许某曾注、吸食海洛因毒品的情况。9、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沈传知供述的其他涉案信息尚在侦查的情况。10、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沈传知、许某的归案情况。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沈传知、许某的身份情况。12、被告人沈传知、许某的供述在案。上述证据均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传知、许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传知、许某将所购买的毒品以贩卖为目的与他人约定交易,其行为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被告人沈传知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传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案所涉贩卖毒品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沈传知、许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传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2年3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1年8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亚青人民陪审员  王婉琼人民陪审员  鲁文丽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项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