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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临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临民初字第510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董某。原告周某甲为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与被告董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周某乙。现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2000元,返还原告金手镯一只。本院认为,被告董某曾于2011年1月10日以与原告周某甲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同年2月17日作出(2011)台临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董某要求与原告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周某甲在(2011)台临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向本院提起要求与董某离婚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甲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宝富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