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兰永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邵某与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兰永民初字第209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王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春雷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