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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兰永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邵某与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兰永民初字第209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王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春雷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