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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电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龚荣庆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荣庆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电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荣庆,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4月12日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8月5日被减刑释放。2010年7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29日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电白县第一看守所。电白县人民检察院以电检刑诉(20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荣庆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荣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中旬,被告人龚荣庆以假名冯永庆,使用伪造证件,冒用茂名市第一中学政治处主任兼党委副书记身份,虚构自己已离婚的事实与女青年王某交往,骗取王某信任。同年7月5日,被告人龚荣庆以假名冯永庆向王某借款12000元。同年7月9日,被告人龚荣庆以帮王某办理儿子到佛山市第三中学读书为由骗取王某3000元。同年7月20日,被告人龚荣庆再以帮王某办理儿子到茂名市中学读书为由骗取王某借款15000元。同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龚荣庆到王某到茂名市中学取入学通知书时其诈骗行为被王某识破,随即王某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龚荣庆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龚荣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龚荣庆户籍资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被告人龚荣庆假冒的工作证清单及其对假冒工作证的签认照片、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银城分社取款交易清单、茂名市第一中学证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明监狱释放证明书、证人陈某、廖某证言及陈某辨认笔录、被骗事主王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龚荣庆供述及辨认笔录、案发现场方位图、被告人龚荣庆指认的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荣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身份,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龚荣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荣庆的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荣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13年3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龚荣庆非法所得赃款3000元返还给被害人王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许 车审判员 黎 姝审判员 蔡 颜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光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