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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738号原告孙某。法定代理人孙甲,系原告之父。被告张某,系原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法定代理人孙甲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某法定代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