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738号原告孙某。法定代理人孙甲,系原告之父。被告张某,系原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法定代理人孙甲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某法定代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