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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信华与胡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信华,胡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03号原告:杨信华,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胡雪强,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审理原告杨信华诉被告胡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邵列云审 判 员  岑国明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红乓附判决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