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塘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爱平与夏春秋、陈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爱平;夏春秋;陈小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林爱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大红、周若男。被告:夏春秋。被告:陈小丹。原告林爱平与被告夏春秋、陈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林爱平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爱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萍萍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学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