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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爱平与夏春秋、陈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爱平;夏春秋;陈小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林爱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大红、周若男。被告:夏春秋。被告:陈小丹。原告林爱平与被告夏春秋、陈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林爱平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爱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萍萍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学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