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申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伟亮与林太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伟亮,林太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申字第9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伟亮。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林太荣。申请再审人李伟亮因与被申请人林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09)金义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李伟亮以本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李伟亮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李伟亮撤回再审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圣香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卢国忠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