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富中与松井置业(安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中,松井置业(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13号原告:陈富中,市民。被告:松井置业(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四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富中与被告松井置业(安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富中未按照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