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史俊与周元龙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俊,周元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398号原告:史俊(公民身份号码:210503196212271519),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委托代理人:崔俊岐,本溪市溪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元龙(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4905251415),男,194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俊与被告周元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元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经本院审查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俊撤回对被告周元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俊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