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国立犯开设赌场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808号罪犯王国立,于河南省睢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了(2008)甬慈刑初字第17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国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度受监狱单项表扬、记功奖励;2010年度受监狱单项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国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萍 来源:百度搜索“”